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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學院引進高層次人才暫行辦法 (院黨字〔2020〕4號) |
2021年10月19日 中國博士招聘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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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學院發展需要,進一步做好引進和穩定高層次人才工作,優化師資隊伍結構,增強學院競爭力,提升學院教學科研水平,更好地貫徹落實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努力建設國內一流應用型大學,根據山西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山西省委組織部《山西省高端人才分層標準》(晉組通字〔2018〕18號)、《關于設立太原市市屬高校人才引進專項基金的通知》(并人才〔2019〕8號)、《關于進一步暢通市屬高校引進人才“綠色通道”的通知》(并人社發〔2019〕50號),特制定本辦法。 一、引進范圍及待遇 (一)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基本原則和方式。堅持“按需引進、分類引進、按崗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則,采用一事一議、全年引進的方式。 (二)引進高層次人才的范圍、條件及待遇。為適應學院發展需要,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將高層次人才分為A、B、C、D四個層次,同一人才同時符合多個層次標準的,按照最高層次予以認定,各層次相應條件及待遇如下: 1.A層次人才(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 (1)國家“千人計劃”青年項目入選者;國家“萬人計劃”青年撥尖人才;“長江學者獎勵計劃”青年學者;國家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獲得者;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獲得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社會科學基金重點課題主持人;國家精品課程負責人;高等院校國家重點學科帶頭人;中央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課題組專家; (2)全國創新爭先獎狀獲得者;中國青年科技獎(中國優秀青年科技人才)、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一等獎獲得者(排名第二、三位)、二等獎獲得者(排名第一位);高等學?茖W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二等獎獲得者;全國技術能手;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銜人; (3)山西省“百人計劃”或其他。ㄊ、區)同類計劃相當于該層次的人選(青年項目除外); (4)山西省“三晉學者“特聘教授(專家); (5)省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獲得者(排名第一位); (6)近5年內,擔任過國際公認的排名前200名大學的副教授; (7)近5年內,擔任過下列職務之一,且負責項目通過驗收者: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專家組成員,或項目(課題)第一副組長、分課題組長;國家科技支撐(攻關)計劃課題第一負責人;國家“973計劃”項目首席科學家助理或課題組第一負責人;國家“863計劃”主題項目或重大項目首席專家或專題組組長、副組長;國家軟科學研究計劃重大項目第一負責人;科技部國際科技合作計劃項目中方項目第一負責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優秀成果項目第一負貴人; (8)近5年內,擔任過全國專業標準化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9)近5年內,擔任過國家級重大藝術比賽或藝術節評委會副主任; (10)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 (11)其他經認定達到A層次標準的人才; 提供安家費200萬元;科研啟動費理科300萬元(實驗室建設費200萬,科研經費100萬),文科150萬元。 2.B層次人才(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 (1)山西省學術技術帶頭人; (2)山西省“百人計劃”青年項目人才; (3)山西省“青年三晉學者”特聘教授(專家); (4)山西省青年撥尖人才; (5)山西省高等學校優秀青年學術帶頭人; (6)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二等獎獲得者(排名第二、三位);省級科學技術獎、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排名第二、三位)、二等獎(排名第一位)獲得者; (7)其他經認定達到B層次標準的人才; 提供安家費160萬元;理科科研啟動費100萬元(實驗室建設費60萬,科研經費40萬),文科60萬元。 3.C層次人才(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 (1)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獲得者,提供安家費80萬元;科研啟動費理科80萬元,文科60萬元; (2)出站的博士后,提供安家費70萬元;科研啟動費理科30萬元,文科20萬元; (3)世界排名前200名的世界一流大學(不含境內),教育部認定的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重點科研院所畢業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提供安家費60萬元;科研啟動費理科25萬元,文科15萬元; (4)學科和專業建設發展所需的普通院校畢業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提供安家費50萬元;科研啟動費理科20萬元,文科10萬元。 4.D層次人才(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 經學院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領導組認定學院急需的崗位,取得世界排名前200名的世界一流大學(不含境內)或教育部認定的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提供安家費10萬元;科研啟動費理科5萬元,文科3萬元。 (三)符合我市引進人才獎勵條件的,由學院審核推薦,上報審核確認,按照相關獎勵政策,除享受學院給予的以上待遇外,同時享受我市提供的相關人才獎勵待遇。 (四)對因戶口問題不符合我市人才引進獎勵條件的,經學院審核確認后按照等同于我市人才引進獎勵條件享受待遇。 (五)學院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解決一年過渡期用房租金,標準:2000元/月。 (六)C層次以上人才的配偶安置,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配偶自身條件,妥善解決其工作問題。 1.配偶已參加工作且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者,人事關系可調入學院; 2.配偶具有博士學位,學院安排工作,并辦理入編手續,享受第C層次人才待遇; 3.具有碩士學位但不屬于D層次人才者,按學院政策以勞務派遣形式安置到學院工作并享受相應的待遇; 4.配偶為本科及以下學歷者,學?砂才排R時工作; 5.引進人才調離學院,其配偶享受了學校安置政策的,應同時解聘。 (七)學院急需的緊缺人才和特殊人才,根據其學術水平和個人情況,按照“一人一策”、“一事一議”的辦法引進。 (八)本院教職工與學院簽訂博士委托培養協議,取得博士學歷學位后返校工作的按C層次人才對待(安家費、科研啟動費發放需核減就讀期間學院發放的工資、績效)。 (九)本辦法中的高層次人才分層標準,隨《山西省高端人才分層標準》的修訂及學院需求情況,適時更新完善。 二、引進程序 高層次人才引進在學院人才工作領導組統一領導下,由人力資源處負責組織實施,各用人部門人才引進工作小組配合,具體負責人才引進中應聘人員的報名、資格審查、教學和科研能力考核、綜合考察等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一)學院發布招聘公告 (二)應聘人員提交申請 應聘人員將本人材料以電子版文件夾形式發送到各用人部門引才郵箱及人力資源處郵箱(rlzyc@tyu.edu.cn),文件夾名為畢業學校+所學專業+學歷學位+姓名,遞交材料包括:《太原學院應聘人員登記表》、本人簡歷、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學術成果及榮譽材料(均提交電子版)。 (三)資格審查、面試 各用人部門人才引進工作小組按照學院規定和本單位實際,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將單位意見、個人簡歷及應聘人員填寫的《太原學院應聘人員登記表》報人力資源處審核,F場確認時會同人力資源處再次進行資格審核,確認后組織符合條件者進行綜合面試考察,對通過面試人員形成書面綜合考察報告。 (四)確定擬聘用人員 人力資源處組織通過面試的人員參加體檢和政審。根據用人部門提交的擬定引進人才書面綜合考察報告,結合體檢、政審結果,呈報學院人才引進工作領導組研究,確定擬聘用人員并在學院官網公示至少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無異議,學院下發聘用文件。 (五)辦理入職聘用手續 由人力資源處負責按照引進的方式和類別辦理相關聘用手續,簽訂聘用協議。 三、管理和考核 (一)引進博士簽約服務期為八年。聘任期內訪問進修、做博士后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在崗工作的,按照實際不在崗工作時間順延服務期;服務期內晉升副教授職稱(副處級職務)的,服務期順延三年;服務期內晉升教授職稱(正處級職務)的,服務期順延五年。 (二)引進的博士研究生報到后六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結束后,由相關系部進行初步考核,提出意見,報學院審批。對于試用期內表現不符合學院要求的引進人員,學院有權解除聘用協議。 (三)學院對引進人員實行合約管理,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簽訂聘用協議,明確雙方的職責、義務和應享受的權利。有關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和目標等按照協議約定和學院的其他規定執行,并接受學院的年度績效考核和服務期考核。引進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相關系部負責。 (四)學院依據《太原學院引進博士服務協議書》,對引進人員在服務期內需完成的任務和取得的成績進行初期、中期考核和服務期滿考核。初期考核在服務期滿三年時進行,中期考核在服務期滿六年時進行,服務期滿考核在八年服務期結束時進行。初期、中期、考核期滿考核實行相關系部初步考核,再報學院審核的辦法進行,學院將組織校內外同行專家進行評議。 (五)對初期考核、中期考核、服務期屆滿考核不合格者,學院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警告、低聘或解聘等。 (六)引進人員崗位基本職責 1.服務期內需完成的科研任務和教學任務: (1)教學任務: ①引進的博士研究生每個考核周期(兩年)基本教學工作量為512課時,教學效果好; ②承擔學科專業建設和實驗室建設工作; ③承擔畢業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的指導工作,效果良好; ④每年完成一次面向本系師生的學術講座(50人以上); ⑤參加學院和系部組織的業務及學術活動出勤率達85%以上。 (2)科研任務(中期考核須完成下列科研任務中的前四項任務中的一項和后四項任務中的一項;服務期滿八年須完成下列科研任務中的前四項任務中的三項,后四項任務中的兩項或前四項任務中的兩項,后四項任務中的三項): ①主持省級及以上教改、科研項目1項; ②主持橫向課題項目到款30萬元以上; ③組建一支學科專業團隊并有顯著成果; ④發表被SCI、EI、SSCI或CSSCI收錄的學術論文2篇,或者在本專業核心刊物發表學術論文年均1篇; ⑤出版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12萬字的學術專著或教材; ⑥獲得發明專利1項; ⑦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教研或科研獎勵1項(包括個人榮譽); ⑧指導學生競賽獲得省級二等獎或前三名以上。 2.引進人員完成的科研任務必須是以“太原學院”為第一完成單位且本人必須是第一作者(或主持人)。 3.完成引進(穩定)博士服務協議書中涉及到的相關內容。 (七)違約處理 1.服務期內,被引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重大違約: (1)因公或因私出國(境)逾期未歸,或辭職,或要求調離學校; (2)出現擅自離崗(指連續曠工15天以上,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學院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損害學院利益,或因試用期考核、中期考核、服務期滿考核不合格等情形,被學院解聘的。 2.如被引進人員出現上述違約情形,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被引進人員按缺少的服務年限依比例退還學院所支付的安家費并須支付安家費總金額20%的違約賠償金; (2)被引進人員須停止使用學院提供的科研啟動費。對已物化的部分,應將物化設備或資料交還學院;科研未結題,且造成經濟損失,學院有權要求經濟賠償; (3)被引進人員如參加過培訓、進修后而未完成服務年限的,在辦理離校手續時,還須按照培訓進修協議履行違約責任; (4)被引進人員調離學院,其配偶如屬依本辦法安置人員,則一并辦理離校手續。 (八)我院定向培養或委培的博士研究生取得畢業證、學位證返校的,經本人自愿申請,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兌現安家費和科研啟動費待遇,但須核減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的學費和領取的基礎績效、獎勵績效等。 本辦法出臺前我院從未給予任何優惠待遇的入編博士,經本人自愿申請,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兌現安家費和科研啟動費待遇。 按照本條規定獲得優惠待遇的以上人員,其考核、管理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我院定向培養或委培的返校博士研究生,若出現本辦法規定的重大違約情形時,除執行本辦法違約處理的規定外,違約人員還須退還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的學費和領取的基礎績效、獎勵績效等。 四、領導機構 (一)學院人才引進工作領導組 組 長:李大公 張瑞君 副組長:馬皖東 康曉紅 張正書 徐秋琴 荊在京 鄭其芳 孫華東 成 員:黨委組織部、紀檢監察室、人力資源處、教務處、科技處及各系部負責人 (二)用人部門引才工作小組 各用人部門成立不少于5人的人才引進工作小組,包括:組長1人,成員4人(最少)其中具有高級職稱且無管理職務的專任教師比例不低于40%。負責完成對人才引進中應聘人員的資格審查等工作。每年春季學期開學時由各用人部門向人力資源處報備人才引進小組名單,原則上當年內成員不得更換,如遇特殊情況更換成員時需重新向人力資源處報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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